我市执行生育保险新规定 参保次月生育保险生效
2021-11-01 10:18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我市执行生育保险新规定 参保次月生育保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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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对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2021年10月1日及之后的待遇享受时间、津贴申领及报销时限进行调整。从10月1日起,职工参保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申领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延长至3年。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与广东省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保持一致,该规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时间要求,旧《生育规定》要求,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需要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不满1年的,需待累计缴费满1年后才能申请生育津贴及一次性定额医疗费用报销;新《生育规定》则取消了这一条件限制,职工参保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也就是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如产检费用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生育规定》。参保人费用发生的上月(即2021年9月)有正常参加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发生生育保险产检目录范围内项目的费用可直接刷卡记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新《生育规定》实施初期因系统未完成规则调整导致参保人需现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可凭原始收费收据、金融社保卡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退费补记账。二是生育津贴申领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限,旧《生育规定》要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时限,是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申请;或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新《生育规定》则修改为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申请报销或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职工分娩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及之后的,如用人单位已足额垫付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职工分娩的上月至产假结束的当月都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且参保,用人单位可在职工分娩次日起3年内通过登录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的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领生育津贴。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的,仍适用旧《生育规定》。

[编辑:苏晓敏]